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已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并公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