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