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公路;

(二)损坏、涂改、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四)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违规停车、设置障碍、倾倒垃圾、焚烧物品、破坏绿化物、采石、取土、采空作业、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六)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七)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八)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九)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十)其他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