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并自调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