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并自调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