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罚款或者提出其他违法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