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