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