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开展边境旅游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海关、外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与接壤国的合作交流,创建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