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