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