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价格标准;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者,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价格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