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或者称号。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