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或者称号。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