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举办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二)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三)强制、纠缠、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