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九条有效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