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旅游购物街区,扶持研究开发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