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重要旅游资源制定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