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乡村牧区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乡村牧区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合理利用历史遗存和民俗风情,打造农村牧区特色村镇、现代农庄牧场和观光、休闲、康养、民俗等旅游特色品牌,发展乡村牧区旅游。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民和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牧区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牧区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