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转站、医疗救护站点、厕所、停车场等基础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