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整和修编规划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