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资源保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旅游产业基金等模式,支持特色旅游项目建设,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