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五十条已修改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