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未处理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继续办理,并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从大会闭会之日起,须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