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和咨询工作。凡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