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时,提案人可以到会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