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必须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前。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如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