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的有关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决定,也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