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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已修改
工商部门应当并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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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