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须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及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