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