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村民小组(社)配备兼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二)按时准确报告人口信息变动情况;(三)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民小组可以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