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村或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二)依法出具有关婚育证明;(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四)掌握人口变动信息,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五)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