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育龄夫妻凭《生殖保健服务证》接受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监测、干预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可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生育过出生缺陷儿的夫妻、家族中曾生育过出生缺陷儿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妊娠前应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前检测和优生优育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