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