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
(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