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应当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