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和文艺团体应免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