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农业、人事、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