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