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建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树木,应及时组织砍伐、更新:(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二)树木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四)因其它原因确需砍伐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