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和农村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城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或砍伐。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或农村的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建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因特殊需要采摘古树名木种子的,须经城建或者林业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树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