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个体经营单位应按照城建部门规定的范围,对门前责任区的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死亡、设施损坏的,管护者应负责补偿。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