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批、管理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科技企业;
(三)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并对受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四)审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技术交易人工费;
(五)审批与管理技术交易会;
(六)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七)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
(八)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