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以技术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