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技术合同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合同订立后,由卖方在三十日内按隶属关系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经审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