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假冒专利技术;

(二)做虚假广告、宣传;

(三)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四)串通招标、投标;

(五)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定技术合同;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