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