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并对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定期考核。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监测,其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的依据。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环境监测数据争议的裁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