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