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重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法律和科学知识,增强全体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