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环境保护,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和种源灭绝,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