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环境保护,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和种源灭绝,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